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8-06-03 21:31:53    来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27 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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