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发
[2005]28号
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政策法规等“十大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发
[2004]13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重要意义
我市现有
100多万人在外务工,他们南下北上、东征西进,长期在外辛勤劳动,有力地支援了外地的经济建设,有效地增加了我市城乡居民的收入,缓解了就业压力,促进了社会稳定。广大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出务工中增长了见识,学到了技术,掌握了经营管理企业的经验,积累了一定的资金,结交了一大批朋友,其中有不少人已经由一线工人转变为企业管理人员或者成为企业“老板”。这支队伍是我市重要的人力资源和巨大的“财富集团”。积极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中具备物质或技术、管理条件等创业能力的人员回乡创业,对于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企业人文和技术素质,扩大对外开放与合作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实施“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将会产生巨大作用。各级党政要把这项工作摆到培植经济发展增长点、招商引资着力点的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真抓实干,抓出成效。
二、政策扶持,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
外出务工人员或在外兴办企业的赣南籍企业经营者回乡投资创业,可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也可以申办个体工商户。设立公司可以控股或参股。投资方式可以资金、技术、设备出资入股,同时,也可以采取提供原材料委托加工、代销产品、提供信息等方式与家乡合作创业。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待遇:
1、在市、县(市、区)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相关证明办理落户,其直系亲属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并随其落户。各地在办理回乡创业人员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
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子女上学,与当地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对待。
2、2005年12月31日以前回乡创业的,外出务工前系下岗失业人员,并取得《再就业优惠证》,返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领取相关证照之日起可以享受三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税费、信贷等优惠政策。
3、新办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零售商业、餐饮、服务业,国家限制的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不足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比例减征应缴企业
所得税。同时,还可以按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享受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4、创办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再就业基地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2003年(含2003年)以后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外出务工后回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以享受同期国家有关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