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萤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08-06-02 11:05:02    来源:



 

赣市府发 [2006]2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赣州市萤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规划( 2005—201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江西省赣州市萤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2005—2010年)备案的复函〉》(赣国土资函[2006]27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赣州市萤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2005—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规划》实施的重要意义。萤石矿产资源是国家实行限制性开采的矿种,是我市优势矿种之一,也是我市四大产业集群中氟化工产业的重要原料。《规划》对我市萤石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生产总量调控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具体安排和布局,对指导我市萤石资源管理和氟化工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要大力宣传实施规划的重要性,使广大干部群众全面了解萤石资源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树立萤石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和不可再生宝贵自然资源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合理利用、有效保护萤石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二、切实加强对萤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切实开展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规划期内,严格限制萤石矿产资源商业性勘查,凡未取得萤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萤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对没有生产配额指标的萤石矿山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有关部门要停止提供生产用电和火工产品;对不按萤石生产配额指标组织生产的矿山,停止下达生产配额指标;对不按《规划》要求进行生产的矿山,不予办理采矿证延续登记手续。

    三、严格办矿条件。认真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已建萤石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新建萤石矿山要严格把好准入关,规划期内原则上暂停设立新的萤石采矿权。严禁大矿小开,乱采滥挖,对破坏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萤石矿山和精粉加工厂,要依法予以关闭。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广先进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四、严格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在开发利用萤石资源的同时,要高度重视采选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规划》确定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严把矿产资源立项和矿业权审批发证关,避免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要加强生产矿山和精选加工企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对不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的萤石矿山和精选加工企业,实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已经闭坑的矿山和废弃的矿井,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对萤石精选加工企业排放的尾砂,要做到安全入库存放,防止废水污染以及尾砂资源的破坏和浪费。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建立环保型矿山。

五、切实加强萤石矿产资源执法监督管理。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萤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萤石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开采许可证,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非法勘查、开采、加工、经营萤石矿产资源和破坏萤石矿产 资源等行为,确保《规划》顺利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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