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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发
[2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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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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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发展水平高低是衡量城市竞争实力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城市服务业,对优化经济结构,增加就业机会,改善人民生活,提高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城市服务业得到较快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从新时期对服务业的要求来看,我市城市服务业还存在着整体素质偏低,竞争力不强,经济效益不高,内部结构不合理,新兴行业发展缓慢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实施
“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促进我市城市服务业上新台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城市服务业行业结构
1、改造提升现有服务业。以市场为取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进步为支撑,优化城市服务业内部行业结构,提高城市服务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运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网上销售等现代服务方式改造提升传统商业,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企业,积极培育现代物流集团,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整个城市服务业发展。对在赣州市内采取微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的跨县(市、区)直营连锁企业,可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以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发展有地方特色的餐饮服务业,加强规范引导,繁荣餐饮服务市场。充分利用航空、铁路、公路资源,加快航空、铁路、公路等运输体系建设,搞好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形成畅通、安全、便捷的综合运输体系。合理利用电信资源,保障通信设施安全,提高电话普及率。拓展邮政新业务,加快建立现代邮政快速传递网络。积极发展金融服务业,加快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创新金融业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拓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范围,逐步推行“一卡通”、“金融e通道”等银行新业务; 对市商业银行进行扩股、扩建,向县延伸分支机构; 积极引进外资银行,全面提升我市金融业服务水平。壮大信托、证券业务。大力发展商业保险,改善保险服务,开辟保险新业务,规范保险代理、经纪等中介机构,努力提高全民保险意识,扩大对非国有企业的保险保障力度。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住房消费信贷和置业担保,规范房屋中介、经纪咨询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2、培育壮大我市新兴城市服务业。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积极发展城市社区服务业。配套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扶持兴办医疗、家政、托幼、养老、维修、文体、休闲等各类社区服务业,把社区服务业培育成新兴产业。对从事社区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新办企业一律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扶植壮大中介服务业,鼓励发展会计、审计、公证、监理、评估等服务业,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发展规范律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业。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2年内免征所得税。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推进电子商务、远程教育、电子媒体和政府上网工程。积极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需求潜力大的健康服务业,提高服务水平。
3、加快发展旅游业。按照科学规划和市场运作的办法,搞好旅游景点开发、旅游配套设施及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增加旅游产业的社会融资能力和经济效益。充分利用我市旅游资源,打好“红色、古色、绿色”旅游牌,重点搞好红色故都、赣州古城墙、通天岩、蒋经国故居、文庙、郁孤台、宝葫芦农庄等特色旅游景点,创出赣州旅游品牌。在着力发展国内旅游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入境旅游规模,加快形成游、购、娱、吃、住、行系统配套的旅游产业链。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所得税2年。加强与邻省及旅游发达地区的协作,重点开拓粤、港、澳、日本、韩国旅游市场。理顺旅游点(区)的管理体制,推进旅游业向股份化、集团化企业发展。建设高素质的旅游服务队伍,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使旅游服务与管理尽快迈上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4、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业。进一步挖掘城市服务业安置就业的潜力,把发展城市服务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调整市区用地结构,逐步迁出或关闭污染严重、占地多的工业企业。运用现代商圈理论,搞好区域内的贸易服务网点和业态布局规划。优先发展城市服务业以扩大城市服务业就业规模。鼓励非国有企业兴办城市服务业,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时间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进一步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规范劳务中介组织,为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二、深化城市服务业体制改革
5、加快国有城市服务业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城市服务业经济布局。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的金融、保险、电信、对外贸易、公用事业、旅游、文化等行业,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推动企业产权在不同企业、不同所有制之间依法合理流动,鼓励非国有经济在这些行业的发展。市属国有(集体)城市服务业企业,要通过股份制、企业兼并、联合出售、转让、破产等形式,用2 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改制任务。对在各种企业改制形式中,整体转让企业产权所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大力推进城市服务业的集团化、网络化经营,鼓励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资产重组和授权经营等方式,培育和发展成大型服务业企业集团。
6、推进部分服务领域产业化。以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为原则,加快部分服务领域产业化进程,实现由“政府办”向“社会办”转变。政府职能部门要做好有关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以外的领域都要实行产业化经营。非营利性机构也要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市场提供服务,获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促进教育消费,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和支持民办高中、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扩大办学规模,满足社会需求。积极发展各类体育俱乐部,实行有偿训练,推进市场化运营。
7、加快后勤服务社会化。企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机关后勤服务设施,都要面向社会开放,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企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都要改制为独立法人企业。在对后勤服务机构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和评估后,允许将其中一部分以国有资本金的形式注入改制后的后勤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机构改制为企业的,在一定时期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新组建的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立后勤服务机构,所需服务由社会提供,鼓励民间投资兴办面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
三、扩大城市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
8、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加快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改变服务业部分领域垄断经营和进入难、限制多的状况。进一步放宽注册资金限制,逐步建立公开透明、行业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配合国家加快金融、通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为外资和民间资本的进入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吸引外资,并鼓励非国有企业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城市服务业发展,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税收、融资等方面,对所有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
9、鼓励富余劳动力从事服务业。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积极从事服务业工作。鼓励下岗职工、乡镇转岗干部、复转军人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服务业领域创业和就业。对下岗职工从事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按有关政策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对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3年内减征或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扩大服务行业对外开放。抓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机遇,进一步开放金融、保险、电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领域,广泛吸引国内外资金。把服务业招商摆在与第一、二产业招商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好城市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工作。凡是推进工业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服务业(国家和地方有限制的除外)原则上都可享用。注重引进先进服务技术和服务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外市场。
四、优化城市服务业发展环境
11、积极拉动服务消费需求。及时清理阻碍服务消费的各类政策和文件,改善服务业消费环境。推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增加休闲时间。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扩大消费信贷规模。鼓励和引导居民扩大住房、教育培训、文化娱乐、旅游休闲、交通通讯、体育健身等服务性消费支出。
12、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成立市服务业行业协会,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研究制定地方标准,强化服务业行业自律。规范服务业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利用计量手段欺骗、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不公平交易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解决部分服务行业收费过多、透明度低、随意性大等问题。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领域外,服务业在同一地域的用水、用电、用气等,逐步实行与工业同价的政策。
13、创优行政服务环境。全面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行政许可方式,全面推进行政许可公示公开、政务公开和办事服务承诺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取消、合并、延长年限、降低收费标准等办法,简化服务业企业的工商登记和各种年检手续。依法开展对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主要放在是否安全生产、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等方面。严厉查处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行为。
14、加快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依托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加快培育服务业紧缺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重视培养和引进熟悉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高层策划、管理、经纪人才。
五、多渠道增加城市服务业投入
15、建立服务业引导资金。在社会投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的情况下,注意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市政府每年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作为加快发展城市服务业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和省、市鼓励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贴息或补助,以更多地吸引银行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并逐步提高城市服务业投资在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比重。
16、鼓励各类资金向城市服务业投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行沟通,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效益好的服务业项目。银行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增加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建设项目发放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积极利用外资发展服务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扩大外商对服务业的投资,更多地吸引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引进政府与民间担保新机制,鼓励民间投资进入服务业领域,凡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对新办从事公用事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 ,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六、加强对城市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17、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成立赣州市城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城市服务业总体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综合协调。
18、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按照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建立城市服务业经常性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城市服务行业发展的监测、预测和信息发布,充分发挥信息导向作用。
19、各相关部门(行业)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业)服务业的领导,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并落到实处。市城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本《意见》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赣州市城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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