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纵深推进“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的发展战略,鼓励市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市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在我市投资,并办理法定手续的新批项目,在执行国家、省相应政策的同时,均可执行本意见。
第三条 为投资者提供优良、便捷、高效、安全服务
(一)对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申办手续可委托招商引资单位代办。
(二)对投资企业审批、年审实行限时办结、首办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在申报材料齐备有效的前提下,从受理到办结,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前20%办结,均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三)对新批投资企业,已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企业经营范围需取得而尚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四)实行《赣州市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和《赣州市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
(五)依法保护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秩序。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开通投资企业投诉服务热线,全天候24小时接受企业投诉服务。
(六)放宽赣州市市区和各县(市)城区的入户条件:
1、年老者和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投靠市区(城区)亲属的,准予迁入。
2、连续两年以上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城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民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就业的,经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申请,准予迁入。
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允许其将户口落在市区(城区)。
4、市区(城区)各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各类科技、管理人员,经所在单位申请,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区)落户。
5、在市区(城区)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在市区(城区)落户。
(七)对在本市投资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100万以上以及外地驻市机构负责人(外地驻市商会副会长以上)的投资者发给“客商荣誉证”,有关部门对持证人提供交通、就医、休闲娱乐等方面的便利。对投资3亿元(3000万美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赣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符合推荐条件的,并推荐为政协委员。
(八)持有“客商荣誉证”和“荣誉市民证”的各种车辆在本市范围内,如发生轻微违章,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现场只纠章,不扣证、不扣分、不罚款。
第四条 协调解决企业用工问题
(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与本市企业的网络联接,建立用工企业与资源基地之间的对接联络机制和市、县、乡、村四级劳动保障工作网络,并为市内企业优惠刊播本地企业用工信息。
(二)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实行“订单式”培训和“储备式”培训。对在本市企业工作且作出突出贡献的务工人员,推荐参选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
(三)凡在城区或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务工人员,其子女就学可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享受与城区学生同等待遇,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和规定之外的任何收费。改善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在用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建外来工住宅房;凡符合申购条件的,可申请在安置地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五条 实行税收奖励
对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1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资源类采、选矿企业除外),自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