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战略投资项目、带动力强的项目和提升钨、稀土、氟盐化工、脐橙产业发展水平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保证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税收高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拟上市公司项目用地;对经立项批准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按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建设规模预留规划用地,并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投资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对引进高新特色产业、出口创汇企业不受企业入园标准的限制。
(二)在资源配置上实行倾斜。市政府从现有稀土原矿分配基数中抽出一定比例,倾斜给稀土深加工企业,并签订供矿账单;新增钨、稀土和莹石等重要资源向精深加工企业倾斜,对投资落户在市有色产业基地的深加工项目所需资源优先配置。
(三)以脐橙为主的果业、商品蔬菜、苗木花卉和草食畜禽等农业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农业补贴政策外,其地面作物或水产养殖物经评估后可由信用联社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对5亩以上的果园,给予颁发《果园经营证》;投资5000万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列入市重点调度项目。
第九条 鼓励参与承接产业转移赣粤走廊建设
(一)鼓励国内外战略投资者,采取银行贷款、BOT、资本运作等合作形式参与赣粤走廊(含赣县、章贡区、开发区、南康、大余、信丰、定南、龙南)建设,走廊内实行特别优惠的财税政策,鼓励投资者投资交通道路、电力、研发平台、专业园区、环保设施、工业产业等项目。
(二)实行“飞地”政策。按照合作双方开发协议,由我市各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用地规划范围内,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承接园区),由沿海地区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负责依法组织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并按商定比例从当地财政受益年度起30年内进行利益分成,前10年按6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后20年按4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
第十条 鼓励物流产业发展
(一)政府投资兴建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运营第一年对外免费使用,第二年减半收费;采用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项目,可列入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申请政府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剂、重大科研、试验与发展)补助;传统运输、仓储、货代改制重组向现代物流转型和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可申请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凡在我市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物流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规模以上(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征费吨位200吨位以上、营运收入200万元)汽车货运企业货运车辆或外籍转入市籍车辆,在上户转籍申免收工商管理费,其车辆营运税收由当地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税额的20%给予奖励,车船使用税由当地受益财政按该企业当年增缴地方所得额的50%给予奖励,运输管理费实行缴二开三,按季缴交,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先征后返,年终一次性全额返还。
(四)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收,取得运输劳务收入按“单位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提供其它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未按规定分别核准其它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物流劳务单位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它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及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对在赣州本地报关的出口货物,采用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受益财政在外贸发展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六)对持有动、植物检疫证并整车运载70%以上我市生产的活猪、活牛、活禽、鲜蛋、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大宗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普通路桥通行费,减半收取高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