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 09-06-24 08:57:55   来源: 赣州市人民政府  + 放大字体  - 减小字体

 

赣市府发〔 200929

 

 

赣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

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做好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推进 “机关效能年”活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市政府对市直、驻市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 200966日市政府第 3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市级行政许可项目 236项(含省级机关委托实施的 52项),精简 209项(其中,取消 60项、暂停实施 4项、下放 111项、委托 10项、转变管理方式 24项);保留市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39项(含省级机关委托实施的 10项),精简了 24项(其中,取消 3项、下放 12项、转变 管理方式 9项)。这次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分别占 2006年以来市级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53.04%和 45.28%。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对市级取消和未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许可和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对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恢复实施。对省里下放、委托的项目要做好承接工作,对委托县级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对下放、委托县级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真转实转,变审批为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编制审批流程图,提高审批效率,公正、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做好省、市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清理规范本地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统一行政审批名称,明确项目办理期限,编制本级行政审批目录。

赣州市政府赣市府发〔 200631号及其他有关文件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次公布不一致的,以本次为准。今后,因新法律法规出台而新增的行政审批目录,实施机关应将行政审批名称,设定依据、期限和程序等报本级审改办备案,并纳入目录管理。

附件: 1.赣州市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36项)

    2.赣州市市级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09项)

    3.赣州市市级转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77项)

    4.赣州市保留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39项)

    5.赣州市精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24项)

    6.赣州市市级转办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16项)

   

 

 

 

 

二○○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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