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发〔
2009〕
29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
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做好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推进 “机关效能年”活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市政府对市直、驻市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
2009年
6月
6日市政府第
3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市级行政许可项目
236项(含省级机关委托实施的
52项),精简
209项(其中,取消
60项、暂停实施
4项、下放
111项、委托
10项、转变管理方式
24项);保留市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39项(含省级机关委托实施的
10项),精简了
24项(其中,取消
3项、下放
12项、转变
管理方式
9项)。这次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分别占
2006年以来市级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53.04%和
45.28%。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对市级取消和未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许可和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对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恢复实施。对省里下放、委托的项目要做好承接工作,对委托县级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对下放、委托县级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真转实转,变审批为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编制审批流程图,提高审批效率,公正、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做好省、市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清理规范本地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统一行政审批名称,明确项目办理期限,编制本级行政审批目录。
赣州市政府赣市府发〔
2006〕
31号及其他有关文件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次公布不一致的,以本次为准。今后,因新法律法规出台而新增的行政审批目录,实施机关应将行政审批名称,设定依据、期限和程序等报本级审改办备案,并纳入目录管理。
附件:
1.赣州市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36项)
2.赣州市市级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09项)
3.赣州市市级转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77项)
4.赣州市保留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39项)
5.赣州市精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24项)
6.赣州市市级转办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16项)
二○○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