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09-06-09 08:52:03   来源: 赣州市人民政府  + 放大字体  - 减小字体

赣市府发〔 200923

 

 

赣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赣市发〔 200815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聚、土地集约”原则,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逐步建成一批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标准厂房,以良好的平台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提高工业集中度,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开展。具体应把握以下六个原则:
(一)合理布局原则。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与园区建设、生态建设等规划相衔接。布局选址充分考虑园区产业聚集。

(二)规模适度原则。园区每处标准厂房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 1万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0平方米。
(三)集约高效原则。鼓励建设多层厂房,轻工企业建设三层以上厂房,重工企业建设二层以上厂房。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鼓励其按标准厂房进行建设。

(四)功能配套原则。标准厂房的单体结构设计应与园区产业布局相适应。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供电、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应满足入驻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建设规模较大、周边缺乏生活配套功能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要科学合理地配套建设多家一定规模的农民工公寓、食堂、超市等生活服务设施。产业集聚度较高、规模较大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还要建立面向广大入驻企业的商务办公、中介服务、技术研发、信息发布与交流等公共服务平台。

(五)市场导向原则。采取“政府推动、业主开发、市场运作”的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标准厂房建设。

(六)科学管理原则。标准厂房建成后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标准厂房的投资者负责组建相应的管理运行机构,工业园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运行机构实施监督。对由多个投资主体共同建设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要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坚决杜绝多头管理、各自为政。

三、建设模式

标准厂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园区土地建设标准厂房;鼓励用地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所建的标准厂房可按工业企业自建厂房的政策,予以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厂房房产证,既可出租,也可转让。工业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按工业企业的方式办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好建设规划,制定具体政策,加快推进步伐。各有关部门要把好土地审批关和项目审批关,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主动靠前服务,确保全市标准厂房建设顺利有序推进。
(二) 制定优惠政策。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规划,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

(三)积极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吸引中小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或落户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各新闻媒体要及时总结推广标准厂房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全社会对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关心、支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良好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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