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发〔
2009〕
3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
2009年
6月
25日市政府第
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九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促进赣州市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
(
一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各地、各单位要把发展服务业与发展工业、农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来看待,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服务业快速发展。
(
二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赣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制定我市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
二、降低准入门槛
(
三
)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
四
)逐步放宽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疗卫生、体育等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领域的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
(
五
)除药品、食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实行“一店一证”外,连锁经营的一般性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可凭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三、发展重点领域
(
六
)大力发展新型商贸业。鼓励引进国内外大型商业集团公司在我市开设大型超市,扶持建设多功能的赣州粮食城。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完备、交易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农资超市和农家店建设,积极培育一批大型涉农商贸企业集团,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副产品销售。新建的四星级以上宾馆
(饭店
)、大型超市
(营业面积达
8000平方米以上
),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和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
10%的奖励。
(
七
)有序推进金融服务业。支持全国性的金融保险业机构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引进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支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支持成立
1—
2家规模大、管理规范的典当企业。支持赣州银行加快实现增资扩股、机构延伸、跨地经营、公开上市步伐。加大对服务业的贷款力度,各商业银行对服务业贷款额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市贷款平均增幅。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的中小服务企业提供担保业务,在贷款担保上与工业企业一视同仁,确保提供的担保额度逐年提高。积极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征信产品的融资平台作用;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降低市场交易风险。
(
八
)积极培育现代物流业。加快赣州市综合物流园区、中心城区六大物流节点和各县
(市、区
)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面向社会开展专业化物流服务,大力培育发展第三方物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引进或组建以仓储、运输、配送、货运代理等为主要业务的物流企业或企业集团。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缴纳的车辆营运税收
3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物流企业年纳税
100万元以内的,奖励
40%;年纳税每增加
10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
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
60%。对在本地注册、经市口岸办备案的口岸物流企业
(含货代、船代企业
),由受益财政对其本级受益税收
3年内实行全额返还,建立市、县两级统一的口岸发展资金,对口岸服务业实行扶持、补贴;对采用集装箱运输、在赣州本地报关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货代、船代业务,受益财政给予
100元/标箱补贴。对持有动、植物检疫证并整车运载
70%以上我市生产的大宗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和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货运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