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赣州市章江新区总部经济区
(首期
)
的实施意见
(暂行
)
总部经济是产业分工的高端环节,有着重大的税收贡献、消费
拉动、产业乘数、品牌带动、资本聚集等综合效应。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破解要素制约,提高城市创新能力,推进城市化进程,尽快做大区域经济总量。为增强赣州中心城区经济承载功能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建设赣州市章江新区总部经济区
(首期
)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构建企业高端服务载体平台为总抓手,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统筹兼顾,多措并举,尽快形成企业总部的集聚效应和溢出效应,打遣市本级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促进赣粤闽湘四省通衢的特大型、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和四省边际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速、提质、提效,实现赣州加快发展、转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总部经济与城市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总部经济与支柱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的原则。
三、发展目标
经过
3-5年的努力,吸引一批企业集团及现代服务业企业、研发机构等入驻总部经济区,初步形成总部经济区的基本框架,基本形成“总部企业集聚、科技含量高、现代服务业发达、功能配套齐全、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格局,总部经济区年税收实现
5亿元以上的目标。
四、规划布局
在章江新区区位优势明显的
E、
P、
K等地块规划建设总部经济区,规划用地面积约
800亩
(建设用地
650亩,公用绿地
150亩
),集中建设一批高档写字楼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统筹规划建设金融商务区、社会中介机构商务区、总部经济高管人员住宅楼、高端商务酒店
(购物、餐饮、娱乐
)等总部经济区配套服务设施。
五、建设模式
总部经济区开发建设采用企业独立投资建设、企业联建、政府投资建设三种模式。企业独立投资建设、企业联建总部大楼的,总部大楼自用必须达到建筑面积
25%以上,其余允许出租或出售。原则上应在获取土地后
1年内动工建设,在
2年内建成投入使用。因项目建设工程复杂,确实无法在两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经市政府批准,建设期可以延长一年。
六、入驻企业条件
本意见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除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章江新区
(市本级
)总部经济区的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营销总部、研发总部、设计总部等职能型服务机构。
1
.独立建设总部经济大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亿元或
1500万美元,净资产
2亿元或
2000万美元以上,资产负债串不超过
60%,上年度纳税额在
5000万元以上。
2
.联合建设总部经济大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 000万元,净资产
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
1000万元以上。
3
.租赁政府投资建设总部经济大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万元,上年度纳税额
100万元以上。引进我市稀缺的中介机构如评估机构、基金公司、咨询公司、环评机构、图审机构、工业设计、财务公司等高端服务型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准入条件。
4
.对世界
500强、中国
500强、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1 00强;投资
5000万美元或人民币
3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以及对我市产业优化升级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意义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七、扶持政策
(
一
)建设用地支持
1
.实行总部经济区用地优惠,即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和适当的土地出让收益等作为土地出让的挂牌起始价,面向社会挂牌出让专门用于建造总部办公楼。对世界
500强、中国
500强、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1 00强,投资
S000万美元或人民币
3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对我市产业优化升级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意义的项目,可实行更优惠的土地政策。
2
.项目投资超
5亿元的总部企业优先安排供地。科技含量高、创税多、投资额超
1亿元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
3
.对总部经济区的建设项目,视同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项目报建享受市本级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型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优惠。
4
.按照总部经济区的发展要求,
当地政府须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相应配套设施,为总部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商务环境。
(
二
)财税支持
1
.市本级从“市工业发展基金” 中设立总部经济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对总部企业的奖励、补贴等。
2
.市域外企业总部入驻或总部在外的赣州籍企业将总部迁回总部经济区,从而在总部经济区工商注册年度起,由市财政给予五年期的纳税奖励:第
1—
2年,按企业缴纳“三税”
(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第
3—
4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
50%给予奖励;第
5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比前一年度递增
10%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
3
.总部企业采取独立投资建设或企业联合形式建设总部大厦,其建设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的,以出让地价扣除按国家规定所提取费用后的
50%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按企业完成基建投资比例分两次返还,即:基建投资额完成
50%,返还奖励资金的
50%;基建投资额完成
1 00%,奖励资金全部返还。
4
.总部企业在总部经济区购买用于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
由市财政按该房购价的
3%(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纳税贡献奖励,差额超过这一数额时
)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部企业在总部经济区租赁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且租期在三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在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
20%
(按企业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纳税贡献奖励,差额超过这一数额时
)给予补贴。
5
.总部企业三年内属于市级财政收入的行政管理性收费予以全部减免。
(
三
)金融支持
1
.由市政府牵头,定期召开“总部企业金融服务对接会”,加强政银企资金方面的沟通、协调和联系,通过提高贷款额度等方式支持总部企业的发展。
2
.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支持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龙头企业进行品牌评估,开展银行质押贷款等业务。
3
.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在立项、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支持。
4
.将总部企业作为全市改制上市的重点培育对象。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全力推动其改制上市工作。
5.
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引进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
四
)人才保障
1
.对总部企业引进高级人才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于引进的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及以柔性方式来赣州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赣州市加快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
(赣市府发
[2009]46号
)政策规定。
2
.建立“总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高工程”,由市政府牵头,与国内外高校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才的“点对点”订单式教育和培训协作关系。
3
.在总部企业工作满五年
(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
)高级管理人员优先安排申购限价房。
4
.市直有关部门优先办理企业总部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对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根据企业的需要,按公安部规定进行备案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往港澳商务一年多次或三个月多次有效签注;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子以审批办理。
5
.企业招工优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总部经济企业用工需求要优先推荐和办理相关手续。
(
五
)其他政策支持
1
.免费代办证照。总部经济企业可全程享受免费代办上商、税务等相关证照服务。
2
.优化发展环境。除公安刑事案件和税务之外,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对总部经济企业进行检查和罚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