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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府发
[2007]36号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
21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省人民政府
2006年
12月公布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二类区域
520元
/月、
5.9元
/小时
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三类区域
480元
/月、
5.4元
/小时
赣州市:南康市、瑞金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
四、四类区域
450元
/月、
5.1元
/小时
赣州市:寻乌县、安远县、全南县、石城县、上犹县、定南县。
上述标准未考虑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素。
江西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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