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08-07-01 00:20:27    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摘选)

 

( 赣府发 [2007]3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 21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省人民政府 200612月公布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二类区域 520/月、 5.9/小时

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三类区域 480/月、 5.4/小时

赣州市:南康市、瑞金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

四、四类区域 450/月、 5.1/小时

赣州市:寻乌县、安远县、全南县、石城县、上犹县、定南县。

 

上述标准未考虑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素。

 

                                   江西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两条同类新闻:


  • 赣州市招商局 主办 * 赣州市招商引资中心 版权所有
    地址:赣州市长征大道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电话:0797-8390967 8390920 传真:0797-8390926
    Copyright(c) gzzsyz.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服务备案号:赣ICP备05006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