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赣州的企业适用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缴交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
(江西省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发
[1999]14号文件印发的《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摘录)。
1.
企业必须每月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22%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
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
21%按月缴纳;在
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20%按月缴纳。
2.
私营企业必须每月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20%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
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必须每月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4.
企业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4%、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0年调整到
5%,今后个人缴费比例每
1年提高
1个百分点,最终在
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8%。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
(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市劳保字
[2006]45号摘录)
1
、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本市范围内就业的,由相对固定的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2
、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办理参加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费,享受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3
、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费率为
6%,个人
2%,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分担;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费率为
5%,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按每人每月
5元标准缴纳,其中单位负担
2元,个人负担
3元。
4
、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农村进城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同一层次医疗保险的规定就医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或者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报销。
工伤保险费
(赣州市人民政府第
50号令《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摘录)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全市调剂。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的原则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