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
23.创优安居乐业环境。新增企业高管人员(含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年薪(工资)纳税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其在本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
在新增企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允许
7%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企业高管和员工生活配套设施,按照工业用地价格供地。
允许粤港(澳)两地牌照车在本市通行,肇事处理与本地牌照车一视同仁。
24.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加快环评、安评、图审、会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投融资担保、资产评估、信用评价、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高效便捷的中介服务。
25.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减少多头检查,严禁重复检查、重复检测;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以权谋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施工队伍、不得指定产品、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漫天要价;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市政府行政投诉中心要加大投诉查处力度。
七、加强领导,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有力保障
26.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外向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促进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产业转移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单位(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27.强化目标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考评制度,逐级落实目标管理。
28.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2008年市财政在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增加
350万元,设立
1000万元的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且今后每年递增
10%,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商会(协会)、中介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各县(市、区)要相应设立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
29.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市政府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商会、协会和中介机构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产业转移带动能力强、贡献大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投资数额大、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负责人授予
“客商荣誉证
”或
“赣州市荣誉市民
”称号,符合条件的,推荐为政协委员。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承接产业转移作出贡献的干部予以奖励,对损害承接环境的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予以问责。
30.建立反制机制和挂钩机制。此决定的优惠政策以企业合同承诺事项兑现为前提,未履行合同不予补贴和奖励;补贴和奖励金额与企业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挂钩。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市直及驻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008年
8月
8日